每月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还没有开始领取待遇就逝世了,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能否被继承?3月2日,地区社保中心一级主任科员金兴梅对此进行答疑解惑。
金兴梅说,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金兴梅介绍,按照社保缴纳方式,把参保人群分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在职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四类。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在职人员,其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灵活就业人员其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比例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当前地区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缴费基数20%缴纳,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12%计入统筹基金。
城乡居民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财政补助资金计入个人账户,但亲属只能继承个人缴纳部分,财政补助资金不能继承。
另外,每年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会根据上年度个人账户记账额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个人账户利息,并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可被继承。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被继承。个人账户余额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扣除已领取部分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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