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联合市四中法院印发《立案实务指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律工委,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研究中心,各律师事务所:
为帮助推进立案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进一步提升律师办案效率与法律服务水平,市律师协会联合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发布《立案实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在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基层法院参考执行。执行过程中,本指引所涉内容与法律、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工作要求有冲突或不一致的,以法律、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工作要求为准。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重庆市律师协会
2021年5月10日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实务指引
目录
一、财产保全案件1
(一)管辖1
(二)材料清单2
(三)要点提示2
二、民商事一审案件7
(一)管辖7
(二)材料清单8
(三)要点提示9
三、行政一审案件12
(一)管辖12
(二)材料清单13
(三)要点提示13
四、刑事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16
(一)刑事自诉案件16
(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17
五、执行案件19
(一)管辖19
(二)材料清单20
(三)要点提示21
六、立案方式24
一、财产保全案件
(一)管辖
类型
情形
管辖法院
诉前保全
1.提起诉讼前,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行政辖区且请求保全金额在3000万以上50亿以下的。
2.提起诉讼前,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行政辖区且请求保全金额在2000万以上50亿以下的。
3.根据案件性质应向本院起诉的。
本院
1.提起诉讼前,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行政辖区且请求保全金额在3000万以下的。
2.提起诉讼前,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行政辖区且请求保全金额在2000万以下的。
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诉讼案件有管辖权的辖区基层人民法院。
诉讼保全
本院正在审理中的案件。
本院
辖区基层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的案件。
辖区基层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的案件。
不服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后,本院接到上诉案件前。
作出判决、裁定的辖区基层人民法院。
本院作出的一审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
本院
本院作出的二审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
作出一审判决的辖区基层人民法院。
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作出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
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辖区基层人民法院。
仲裁案件保全
国内仲裁过程中。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辖区基层人民法院。
涉外仲裁过程中。
本院
注:1.本指引中所称辖区基层人民法院是指黔江区人民法院、石柱县人民法院、秀山县人民法院、酉阳县人民法院、彭水县人民法院;2.本指引中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二)材料清单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诉前保全申请书;
2.情况紧急的依据;
3.财产线索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4.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5.担保材料;
6.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诉讼保全申请书;
2.财产线索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3.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4.担保材料(视情况根据法院要求提供);
5.送达地址确认书。
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财产线索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3.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4.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
5.担保材料。
(三)要点提示
1.保全申请书要点提示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保全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所、联系方式、公民身份号码;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保全申请书应载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保全申请书应载明请求保全的金额或者标的,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者资信证明,或者无需提供担保的理由等; (4)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载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案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
(5)申请保全的特定物或者款项金额不得超出起诉状载明的诉讼请求范围;
(6)申请事项应规范表述为:①金钱:请求冻结被申请人XXX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XXX元;②不动产:请求查封被申请人XXX名下位于XXX的XXX不动产;③动产:请求查封或者扣押被申请人XXX名下的XXX动产;④财产性权利:请求冻结被申请人XXX名下的股权、商标权等财产性权利;
(7)仲裁案件申请保全的,应通过仲裁机构将当事人提交的保全申请材料以及财产保全申请转递函、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及主要证据材料等材料转递法院,不接受当事人自行携带仲裁机构的转递函向法院提交。
2.财产线索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要点提示
(1)财产线索清单需写明被保全财产的权利人、协助执行机构及其地址、联系方式、工作时间;
(2)财产线索清单中需对不同类型的标的财产进行具体描述,并向法院提交适当的证明材料。常见财产类型的描述与证明材料具体见下表:
财产线索类型
财产线索内容
证明材料
银行账户
户名、账号、开户行。
无硬性要求
土地使用权
权利人、土地坐落、土地面积。
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全套不动产登记信息材料。
在建工程
权利人、土地坐落、土地面积、在建工程现场情况图片。
房屋所有权
权利人、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房屋用途。
股权/份额
合伙企业
权利人、标的企业名称、请求冻结的财产份额及其占合伙企业总财产份额的比例。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的全套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并标明请求保全的财产部分。
有限公司
权利人、标的公司名称、请求冻结股权对应的出资额及其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
非上市股份公司
权利人、标的公司名称、请求冻结股份数、其对应的出资额及其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
上市公司
权利人、标的公司名称、股票代码、截止提交保全材料时最新收盘价格、请求冻结的股数及市值。
体现财产信息的标的公司最近一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
应收账款
权利人;债务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应收账款金额。
证明应收账款存在的基础合同、债权债务确认书等材料。
3.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要点提示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因公司合并、名称变更等原因,申请人与法律文书当事人不一致的,申请人应提交主体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3)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保全的,应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材料。
4.担保材料要点提示
(1)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
(2)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为自然人的,需至人民法院面签担保书;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为法人的,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
(3)以房产提供担保应提交以下担保材料:房产证复印件;担保房产价值的评估报告;登记机关一周内出具的房产信息材料,包括他项权利登记信息和无司法限制等证明材料;
(4)由保险公司提供担保应提交以下担保材料:连带责任担保书;保险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支公司提供担保的,需同时提交总公司、分支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分支公司提供担保的,提交分支公司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保险公司五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且无拒不履行担保义务、承担担保责任记录以及未被列入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书面证明;中国银保监会的批文(中国银保监会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加盖保险费率管理专用印章);申请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企业信用基本信息;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保险费支付凭证;分支公司担保的,提交总公司授权;
保险特约条款需列明保险限额仅约束保险人及被保险人,不约束第三方;担保书内容及保单中的担保责任、保全标的表述需与财产保全申请事项完全一致;
(5)以独立保函提供担保应提交以下担保材料:独立保函(申请人自身为金融机构的,无需提交,需在申请书中载明如因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申请人自愿承担赔偿责任);加盖公章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6)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应提交以下担保材料: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连带责任担保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最近六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该两表的每页均需法定代表人、制表人、财务总监签名并加盖公章)以及由其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或者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如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担保人已经提供诉讼保全担保情况的书面说明(涵盖所涉及的全部法院);近五年内未被列入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担保人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的书面证明;担保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网站上的查询信息;
如担保合同约定有担保限额的,需明确担保限额仅约束担保合同双方,不约束第三方;担保书表述需与财产保全申请事项完全一致。
二、民商事一审案件
(一)管辖
1.级别管辖
情形
诉讼标的额
管辖法院
当事人住所地均在重庆市内/外
3000万≤诉讼标的额<50亿。
本院
诉讼标的额<3000万。
辖区基层人民法院
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重庆市内
2000万≤诉讼标的额<50亿。
本院
诉讼标的额<2000万。
辖区基层人民法院
2.地域管辖
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按照“专属管辖 > 协议管辖 > 特殊地域管辖 > 一般地域管辖”的管辖优先级顺序确定地域管辖:
(1)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从其约定。
(3)特殊地域管辖和一般地域管辖
无以上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情形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二节“地域管辖”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章“管辖”的相关规定确定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本院地域管辖连接点:黔江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各自地域内的民事案件。
(二)材料清单
当事人提起民商事一审诉讼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起诉状正本和与被告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2.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
3.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4.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5.委托起诉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6.送达地址确认书。
(三)要点提示
1.起诉状要点提示
(1)原告为自然人的,起诉状应载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公民身份号码;
(2)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应载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被告、第三人为自然人的,起诉状应载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
(4)被告、第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应载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等信息;
(5)起诉状应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诉讼标的不明确、诉讼标的额无法确定的,视为诉讼请求不够具体;诉讼请求中主张利息的,应明确计算利息的本金金额、利息计算方法、利息计算期间、利息总金额;
(6)起诉状应有具体事实与理由,不得出现违反法律和政策的内容或者含有谩骂和人身攻击的言辞;
(7)起诉状落款处应有原告签章,原告为自然人的,应由原告本人签名(不会手写签名的可按捺指印代替),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8)起诉状应注明起诉日期,该起诉日期与实际起诉日期不一致的,以接收起诉材料凭证上的签收日期为起诉日期。
2.诉讼主体资格材料要点提示
(1)原告应提交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2)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居民身份证原件以供核对,原告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立案的,诉讼代理人仅提交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即可,无需提交原告居民身份证原件;
(3)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为自然人的,原告应提交其身份证明材料或者身份信息,可为居民身份证、驾驶证、军官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等复印件,并尽可能提供被告联系方式;难以提供上述材料或者信息的,通过其他证据足以使被告区别于他人的,亦可视为有“明确的被告”;
(5)被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原告应提交其工商登记材料。
3.证据材料要点提示
原告可仅提交证据复印件,必要时应按照法院要求提交原件以供核对。
4.委托手续要点提示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立案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及复印件:
(1)律师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该基层法律服务所服务区域内的证明材料;
(3)当事人的近亲属应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4)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可为劳动合同复印件、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用手续或者其它能证明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5)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以及当事人和被推荐人均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6)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委托人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应注明“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等内容。仅写明“特别授权”但未注明上述内容的,告知当事人予以补正,当事人拒绝补正的,视为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为一般授权。
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对诉讼代理人资格有特别规定、特别要求的,按规定和要求执行。
三、行政一审案件
(一)管辖
1.级别管辖
本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本辖区区、县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辖区区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行使区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管理职权的组织机构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地域管辖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三章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章“管辖”的相关规定确定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本院地域管辖连接点:黔江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各自地域内的行政案件。
(二)材料清单
当事人提起行政一审诉讼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起诉状正本和与被告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2.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
3.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4.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5.委托起诉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6.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7.送达地址确认书。
(三)要点提示
1.起诉状要点提示
(1)原告为自然人的,起诉状应载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公民身份号码;
(2)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状应载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被告应载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4)起诉状应有具体诉讼请求;
(5)起诉状应有具体事实与理由,不得出现违反法律和政策的内容或者含有谩骂和人身攻击的言辞;
(6)起诉状落款处有原告签章(原告为自然人的,应由原告本人签名,不会手写签名的可按捺指印代替),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7)起诉状应注明起诉日期,该起诉日期与实际起诉日期不一致的,以接收起诉材料凭证上的签收日期为起诉日期。
2.诉讼主体资格材料要点提示
(1)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如果原告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立案的,仅提交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即可,无需提交原告居民身份证原件;
(2)原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证据材料要点提示
原告应提交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或者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材料。原告可仅提交证据复印件,必要时应按照法院要求提交原件以供核对。
4.委托手续要点提示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立案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及复印件:
(1)律师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该基层法律服务所服务区域内的证明材料;
(3)当事人的近亲属应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4)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可为劳动合同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记录凭证或者领取工资凭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明材料;
(5)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以及当事人和被推荐人均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6)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人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应注明“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仅写明“特别授权”,但未注明上述内容的,告知当事人予以补正,当事人拒绝补正的,告知当事人视为一般授权。
法律、司法解释或上级法院对诉讼代理人资格有特别规定、特别要求的,按规定和要求执行。
四、刑事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一)刑事自诉案件
1.管辖
(1)级别管辖
自诉案件类型
管辖法院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辖区基层人民法院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辖区基层人民法院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该类案件由本院管辖。
(2)地域管辖
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2.材料清单
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刑事自诉状正本和与被告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2)刑事自诉人(或代为告诉人)、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
(3)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犯罪后果的相关证据;
(4)委托刑事自诉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5)送达地址确认书。
3.要点提示
刑事自诉状应载明以下内容:
(1)刑事自诉人(或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公民身份号码;
(2)被告人犯罪事实,包括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法院的名称、自诉人签名或者捺印以及具状时间;
(5)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6)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1.管辖
由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
2.材料清单
当事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正本和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证明请求赔偿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以及所主张赔偿费用的相关证据;
(4)委托诉讼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5)送达地址确认书。
3.要点提示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应载明以下内容: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等;
(2)请求赔偿的具体项目和金额;
(3)请求赔偿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以及赔偿费用产生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4)致送法院的名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以及具状时间。
五、执行案件
(一)管辖
类型
情形
管辖法院
执行实施案件
1.申请执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2.申请执行国内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本院辖区的。
本院
1.申请执行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2.因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本院辖区内,申请执行辖区外国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作出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辖区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债权金额在3000万以上50亿以下且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本院辖区的。
本院
申请执行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债权金额在3000万以下且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本院辖区的。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辖区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本院辖区的。
本院
申请执行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因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本院辖区内,申请执行辖区外国内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的。
作出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辖区基层人民法院。
执行异议案件
对本院负责执行的案件提起的执行异议。
本院
对辖区基层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案件提起的执行异议。
负责执行的辖区基层人民法院。
执行复议案件
不服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提起的复议。
本院
不服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驳回执行申请裁定提起的复议。
本院
不服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限制出境决定及对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纠正申请予以驳回的决定提起的复议。
本院
(二)材料清单
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3.经与原件核对一致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
4.执行依据生效证明材料;
5.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执行异议申请书;
2.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3.相关证据材料;
4.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提起执行复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执行复议申请书;
2.异议裁定书或者相关裁定书、决定书复印件;
3.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4.相关证据材料;
5.送达地址确认书。
(三)要点提示
1.管辖要点提示
(1)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按以下标准确定:被执行的财产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的所在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被执行的财产为股权或者股份的,该股权或者股份的发行公司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被执行人的财产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被执行的财产为到期债权的,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2)申请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判决,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在本院辖区的,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在本院辖区的,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3)申请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商事判决、仲裁裁决,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本院辖区的,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4)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仲裁裁决,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在本院辖区的,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认可;裁定认可后,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当事人不得未经裁定认可直接向本院申请执行台湾地区民事判决、仲裁裁决;
(5)申请承认和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在本院辖区的,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6)本院及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2.强制执行申请书要点提示
(1)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载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所、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
(2)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载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强制执行申请书应载明请求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案号、请求具体事项及事实理由;
(4)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执行金钱债权的,应明确债权金额;
(5)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执行相应期限内利息的,应明确该期限内利息的具体数额。
3.执行异议申请书要点提示
(1)执行异议申请书应载明异议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具体的异议请求、事实及理由等内容,异议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可参照强制申请执行书中的当事人身份信息的列明方式;
(2)执行异议申请书可仅列明“异议人”,无需列明其他当事人;
(3)执行异议申请书应载明异议人不服的执行法律文书作出法院和案号。
4.执行复议申请书要点提示
(1)执行复议申请书应载明复议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具体的复议请求、事实及理由等内容,复议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可参照强制申请执行书中的当事人身份信息的列明方式;
(2)执行复议申请书应载明复议人不服的执行异议裁定书或者决定书作出法院和案号;
(3)执行复议申请书既可以向作出执行异议裁定书或者决定书的法院提交,也可以直接向有复议管辖权的法院提交。
5.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要点提示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因公司合并、名称变更等原因,申请执行人与法律文书当事人不一致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主体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3)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材料;
(4)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转让权利,受让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权利转让的证明材料。
6.其他材料要点提示
(1)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依据系二审生效的,应同时提交一、二审法律文书复印件;依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的,应同时提交该文书的原件及执行证书原件;
(2)提起执行异议、复议,异议人、复议人是案件当事人的,应同时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和相关执行文书复印件。
六、立案方式
(一)保全案件、普通民商事一审案件、行政一审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申请执行案件可通过网上立案和现场立案等方式立案。
为了提高立案效率以及减少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奔波劳累,提倡前述案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移动微法院”和重庆市人民法院公众服务网“易诉平台”进行网上立案。
(二)原告或者被告相同、案由基本相同的系列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先与法院立案部门沟通后再进行网上立案,便于及时审核立案。
(三)上诉案件、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暂不支持网上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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