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听到工伤工友问,自己已经做了工伤鉴定,为什么还要去做司法鉴定呢。两者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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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两者属于不同性质的部门。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是常设机构。大白话就是,鉴定专家不是坐班工作。这些专家都是需要鉴定的时候才会出现;
司法鉴定所,是一个常设的技术单位。里面的法医是聘用制,与司法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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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两者作出的结论性质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属于工伤法定陈述之一。这个结论直接具有法律定位。在仲裁和法院审理案件中,不再重新审查,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之一。
而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司法审批的建议。当一方当事人有异议的时候,司法机关要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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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是两者依据的鉴定依据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依据是《劳动能力鉴定国标》,司法鉴定所鉴定的依据主要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这两个标准还有个重大区别是,前者关注的是劳动能力影响程度,关节的屈伸的功能,后者则关注的是人的身体器官的缺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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