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随着股权转让越来越普遍,股权转让纠纷也越发频繁。因此,对于股权转让协议的起草、把关,股权转让的操作上,建议请专业的法律人士保驾护航。
那么股权转让一般会经过哪些程序?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哪些什么行为会导致股权转让无效?下面逐一进行介绍:
一、股权转让一般程序:
1.首先股权转让双方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接、债权债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
2.其次需要其他股东对把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3.然后需要召开股东会议,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免去转让方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4.再次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5. 最后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税务部门交纳相关税款,再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二、股权转让应注意的问题:
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
在股权转让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在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这会造成签约主体的混淆。
另外,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要考虑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如果是自然人,则要审查其是否已注册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
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导致纠纷产生。
3.明晰股权结构
受让方应当通过审阅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对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
4.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受让人应认真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考察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核实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5.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由于股权转让过程长、事项繁杂,很多企业都没有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其隐藏的风险也是巨大的。在办完股权转让的同时,必须及时办好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防患未然。
三、股权转让无效的情形
股权转让无效的几种情形主要有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违反公司法规定;违反特别规定。
1.违反公司章程规定
我国《公司法》71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应优先适用章程的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款不能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公司章程的限制性条款不能禁止股东转让股权。
2.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在股权转让时应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进行转让,尤其对外转让股权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否则该《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行为会被认为为无效。
3.违反特别规定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权转让是需主管部门审批的。批准机关一般为国资委或当地政府。如果有股转让没有经过批准,也会被认定为股权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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