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21年夏秋季复选退工作的推进,现役军人残疾等级鉴定工作陆续有了结果。这时候,通过鉴定的战友十分关注残疾军人待遇问题,特别是评残后的一次性残疾保险金和附加残疾保险金给付问题。
对于两笔保险金的政策依据为:原总参谋部、原总政治部、原总后勤部、原总装备部于2012年7月1日修订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规定》和原总后勤部同时间出台实施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附加保险规定》。
关于政策规定方面的内容,可以在军路首页输入“伤亡保险”,查看相关政策解读内容,今天我们主要结合实际中的亲历经验给大家做一个指引参考。
一是军人伤亡保险残疾保险金的给付。
从2010年1月1日后致残的,在进行残疾等级鉴定时会同步递交由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提供的《军人伤(病)残保险备案登记表》,上报时一式两份,一份由军人伤亡保险审批机构留存,一份退回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留存。
军人伤亡保险残疾保险金的自测技巧:财务部门提供的《军人伤(病)残保险备案登记表》中有工资基数栏,这个工资基数栏中的工资数额,就是计算军人伤亡残疾保险金的月工资基数。
计算军人伤亡残疾保险金的月工资基数,具体以因战、因公评定残疾等级的受伤时间,因病为疾病首次确诊时间来确定。
当月工资基数具体包括:基本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和本人当月基本工资的1/12;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低于排职少尉军官的,按排职少尉军官标准执行。
有了《军人伤(病)残保险备案登记表》的工资基数,再乘以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月数就是军人伤亡残疾保险金数额。具体可以对应下表测算:
需要特别说明和提醒的是:上述对应的计算标准为2012年7月1日以后发生伤(病)残的军人伤亡保险残疾保险金计算标准,如果在此之前的残疾保险金标准,应参照当时的政策规定,而非上述标准。
同时,《军人伤(病)残保险备案登记表》递交时会附带住院病历首页和医疗诊断证明,评残时递交的病案原始记录受伤时间如与《军人伤(病)残保险备案登记表》有出入,通常在核实后以病案记载的受伤时间为准(由亲历经验人士提供)。
举个例子。张三,在今年3月进行了半月板切除手术,其《军人伤(病)残保险备案登记表》填写的月工资基数及发生伤病的情形时间是手术时间,也就是2021年3月。但其住院病历上记录“2年前训练受伤致半月板损伤……”军人伤亡保险审批机构认定的基数则是2019年的工资基数标准。
二是军人附加伤亡保险残疾保险金。
军人附加残疾保险金的计算,相对来说,只要知道了残疾等级,就知晓了数额。其现行标准按照军人死亡附加保险金总额30万,乘以对应的残疾等级给付比例,即是附加残疾保险金。
因病致残的死亡保险金旧标准为10万元,2016年后调整为30万元。具体参照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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