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新规影响是什么(民间借贷利息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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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新规”),对相关内容进行了重大修改。

新规的出台往往伴随着一系列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对实务影响发生变化的问题,本文将为大家带来细致解读,以期对新司法解释的理解有所裨益。

一、新规确定一年期LPR四倍的司法保护上限,并以浮动利率机制的“一线两区”取代原“两线三区”的规定

1. 根据《民间借贷新规》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由此可知,民间借贷新规以一条“红线”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取代了原有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利率规定,自此新规施行以后借贷双方约定超过一年期LPR的四倍的利息部分,将一律不受司法保护。

2. 不仅如此,《民间借贷新规》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意味着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保证金”、“延期费”、 “服务费”、“中介费”、“违约金”等其他费用,也将与约定利息合并后一并纳入四倍LPR的上限内进行考量。

民间借贷新规影响是什么(民间借贷利息法律规定)

二、新规施行后的适用规则解读

1. 2020年8月20日《民间借贷新规》施行前法院已受理的,且在民间借贷新规施行后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不适用民间借贷新规。

2. 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之间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民间借贷新规》实施之后起诉的,适用新规,由合同订立时的一年期LPR四倍确定司法保护上限。

3. 2019年8月20日之前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起诉的,适用新规,由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没有LPR,因此《民间借贷新规》中明确这类情况可参照原告起诉时的一年期LPR四倍确定司法保护上限。

4. 2020年8月20日民间借贷新规实施之后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适用新规,由合同订立时的一年期LPR四倍确定司法保护上限。这一情况下,双方借贷合同订立时即确定了利率保护上限,不再调整。

三、新规增加完善了职业放贷、高利转贷无效情形

1. 新增加了职业放贷无效,即“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无效。对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九民纪要中“授权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期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2. 完善了转贷无效情形的认定,新法将原规定中借贷合同无效情形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修改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明显放宽了无效的认定标准。其次,将原第三款修订为“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无效,进一步体现法律对转贷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强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的鲜明态度。

四、新规司法保护上限大幅调低后的实操细节及实务影响

1. 判断利率是否超过上限,应以何时的LPR为准?

由于LPR属于浮动利率,每月均会发生变化,那么一旦发生纠纷,应该如何判断民间借贷约定的利率是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呢?以本次修改来看,应当以民间借贷合同成立时的LPR为判断标准。但依据《民法典》第679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因此,判断双方约定的利率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实际上应当以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的LPR为标准。

因此,笔者认为,为规避法律风险,自然人进行民间借贷行为时,订立合同日与实际转款日应该尽量避免横跨每月的20日(每月20日定期公布LPR)。

2. 此前已被生效判决确定应承担超过四倍LPR以上利息的借款人,能否依据新的修改决定申请再审?

针对2020年8月20日前已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案件的既判力优于溯及力, 因此,此前已被生效判决确定应承担超过四倍LPR以上利息的借款人,不能依据新的修改决定申请再审。

3. 新规定对“对赌”中股权回购价格的影响如何?

新规适用的范围应为民间借贷纠纷,对其他非民间借贷纠纷仅具有参照意义,影响不大。但实践中也存在着24%的利率上限从民间借贷范围向外渗透的现象,比较典型的是影响“对赌”中股权回购价格。对赌的回购价格作为股权价值调整机制与民间借贷的性质有所不同,其需要综合考虑股权融资的风险、期限、回购方的过错程度等,理论上不能简单依据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控制对赌回购的价格。

但实践中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考虑回购价格时,往往会遵守法律规定的24%的红线,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因此,根据上述推断,笔者认为新规施行后很有可能对“对赌”纠纷中股权回购的价格产生一定影响,导致对赌的收益无法超过四倍LPR。

4. 仲裁机构在裁判过程中应否适用该新规?

仲裁机构应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一直是实践中争议的焦点。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但仲裁机构并不属于法院系统,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及仲裁规则中的仲裁程序,并依据法律作出裁决,因此仲裁庭在审理案件中不必然受最高法司法解释的约束。

尽管最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仲裁庭没有必然的约束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仲裁庭鲜有拒绝适用司法解释的情形,因此,笔者认为,出借人如期望另辟“蹊径”,借助仲裁程序谋取超过LPR四倍的高额利息,恐怕也很可能难以如愿。

5. 此次民间借贷调低利率后对小额贷款等公司放贷业务有何影响?

新规施行后,原先约定利率上限为24%、36%的借款合同的制式文本,是否需要修改?

《民法典》第680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是第一次从立法层面上对高利贷进行规制,虽仅是原则性规定,但也体现了立法机关对高利贷现象的重视,本次新规所明确的利息约定不得超过一年期LPR的4倍,也是最高法为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的具体规定。

虽然单纯的高利贷行为本身不涉嫌犯罪,但是如果该行为符合《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构成要素,则很可能会被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即便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当前国家清理高利贷的严峻形势下,也很有可能出台其他规定对该类高利贷行为进行规制。

当前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合同格式文本的利率上限超出了15.4%(浮动利率仅做参考),因此,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减少合同签订后的不确定性,建议将利率上限调整至一年期LPR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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