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汽车需要买保险才能够安全上路,尤其是交强险是强制性购买的,不买上路是违法行为,但是机动车车主可以自由选择商业保险,比如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事故都可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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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日13时许,孙静波驾驶×××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幸福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官银号立交桥南侧时,与由西北向东南方向打斜横过幸福南大街的卢某驾驶的新蕾牌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卢某受伤。发生交通事故后,孙静波弃车逃逸。
2019年9月10日经白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追逃大队认定,孙静波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承担此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2019年11月11日经白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卢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一级。
2019年7月3日,孙静波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吉林通达司法鉴定所鉴定,卢某构成一级伤残,护理依赖为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为一人,护理期限为长期护理,医疗依赖为2000元/月,后续治疗费为30000元。×××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在太平洋财险白城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保额为100万的商业三者险。孙静波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石志忠律师解答:
孙静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孙静波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从轻处罚。孙静波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对卢某已构成侵权,孙静波应赔偿卢某合理损失。
虽然孙静波为轿车购买了价值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但是,交警已经明确认定驾驶人孙静波肇事后逃逸,对于当时孙静波是否存在酒驾、毒驾无法判定,孙静波作为具有驾驶资格的人员,对于肇事后逃逸违法行为的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性应当明知,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对该行为免赔的规定,属于驾驶人员应当掌握的基本常识。因此,对被害人的损害赔偿应由孙静波承担。
石志忠律师补充:
《机动车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执业机构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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