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从大学毕业的小红参加了某市一家连锁酒店的招聘,被聘用后,与该酒店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一个月的试用期。转正后,小红认为自己一个大学生做服务员,无法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因此,在工作了两个月后,小红便向该酒店提出辞职。后来她与酒店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在她提出辞职后,酒店就为她办理了离职手续,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然而,在该证明上只是写了小红离职的原因与日期,其他什么内容都没有。该酒店所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是否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过于简单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其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至少应该包括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内容。如果内容过于简单,没有包括上述内容,则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在本案中,白云酒店在与小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中只写明了解除合同的原因及日期,而没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内容,过于简单,因此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实务指南
北京九稳律师实务所律师提醒,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是比较常见的。无论是哪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都应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且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时,必须在证明中写明法律规定的事项。否则,如果证明的内容过于简单,没有包括基本事项,很可能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另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需要协作办理离职手续,对此双方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用人单位的义务有:(1)应当依据法定程序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并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2)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要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4)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者的义务有: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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