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是,用人单位完全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就是没有开户;另一种就是用人单位依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保,没有按照劳动者实际发放的工资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实际缴纳基数变低,影响以后的利益。
这两种情形,第一种实际上还是比较好维权的,用人单位完全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这实际上严重的违法的行为,劳动者可以直接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赔偿,也可以向当地社保部门反映,要求用人单位即使补缴社保。
如果是第二种情形,实际上大多数劳动者面对的都是这种情形,就是用人单位故意少缴纳社保,劳动者等到要退休时才发现,然后才明白退休以后,自己的退休工资会大幅度减少。这种情形实际上是很难处理和维权的。首先,仲裁委和法院现在都不愿处理这样的问题,劳动者只能寻求社保局的帮助,而社保局一般就会告知无法提高缴纳的额度。
那么第二种情形到底该怎么办呢?实际上我认为可以到法院进行一个侵权纠纷之诉,就是状告用人单位的行为,造成了自己经济利益的严重损失,要求对方直接给予补偿。这样就避免了法院推诿处理社保争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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