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岀租、抵押
最近,某公司的一块地皮,经县人民府批淮,进行招、拍、挂,进行拍卖。拍卖款归谁?一种说“土地是国家的,某公司是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拍卖款应归县财政。”某公司却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某公司认为,他们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具备“转让主体资格”无疑。
用证”、有“房屋产权使用证”、且用转让款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他们具使土地“转让”的主体资格,拍卖款除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收益权应归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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