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的范围(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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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一般纳税人出租设备,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按照3%缴纳增值税?
答复:
需要看有形动产设备的购买日期。
1、若是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前购买的,则租赁公司按照3%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
2、若是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后购买的,则租赁公司按照13%计算征收增值税。
参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因此:
根据以上规定:一般纳税人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
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注意这几个营改增时间:
2012年1月1日,”营改增”在上海市实施
2012年9月1日,”营改增”在北京市实施
2012年10月1日,”营改增”在江苏省、安徽省实施
2012年11月1日,”营改增”在福建省、广东省实施
2012年12月1日,”营改增”在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实施
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实施
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2016年5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推开

问题二
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按照5%缴纳增值税?
答复: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参考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参考二: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一)》中提到: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因此,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参考三: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一、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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