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的纳税申报截止日期为2021.7.15。所以近期各单位财务人员都在加班加点地忙碌着,而且本期还要申报2季度的企业所得税。
我们集团所属的小型微利公司,在申报本季企业所得税时,遇到了一点问题,来找我咨询。我想,是不是其他公司的纳税人员在申报时也有疑惑呢?不如写篇文章讲解一下吧。不同地区的申报系统可能会有一点点区别,我就以北京地区的申报系统为例讲解一下。
1、进入纳税申报页面,“在按期应申报”下面,找到“财务报表报送”,点击右侧的“填写财报”,参看下图中的红圈:
2、然后进入“财务报表报送种类选择”,根据自己公司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就可以了。选择完毕,点击右上角的“下一步”;如图:
3、接下来就进入财务报表的填报了。三大报表可以根据会计编制的报表来填写。最后一项“企业会计准则附注”中的内容有些人可能不知道怎么填写,也有很多企业根本就没填写;不填写也没什么影响。如果想填写又不知道怎么填的话,可以参照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前面的那部分内容复制过去就完美了;
4、财务报表填完后,回到“按期应申报”,找到“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点击“填写申报表”;如图:
5、进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A类)”后,会出现一条提醒,这样的提醒一定要认真阅读。我们集团内的财务人员在填申报表的时候,大概就没认真读,所以就闹了乌龙。内容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最新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等部分优惠政策已延续实施……
第二条内容比较容易理解,就是说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可以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不用再按照折旧额来税前扣除了。
有人问了一个很务实的问题:既然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那是不是就不用每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了?
其实这就进入了一个误区,把会计准则和税法混为一谈了。定期计提折旧是遵循会计准则,而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是遵循所得税法。
我们现在再来看第一条内容的最后一句话: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正是这句话迷惑了很多人。
其实这句话的正确解读是这样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如果你们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而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100万元,那么所得税的征收率为:25%*20%=5%
但是,现在,国务院的最新政策规定:在原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就相当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100万元的情况下,所得税征收率为:5%*50%=2.5%。年应纳税额超过100万元的,所得税征收率仍然和之前一样。
例如: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那么应纳税额=100万*2.5%+20万*10%=4.5万,减免税额=120万*25%-4.5万=25.5万
我们集团内的小型微利企业的财务人员申报时就是在这里出了问题。
6、理解了以上内容,就可以填报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了。黄色的表格就是需要填写的,这个表需要填的内容不多,也不麻烦,就不啰嗦了。
其中,第二栏中的“营业成本”在填报的时候会出现分歧。这个营业成本应该填的内容为: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但是有的人认为这栏应等于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期间费用,有次我在税务局就遇到一个老会计非坚持这么填。
如果企业有免税收入(如:国债利息等)、减计收入(金融机构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等)、加计扣除(残疾人员工资等)等优惠事项的,需要在第七栏中选择相符合的优惠事项,并填报;
如果企业有符合所得减免的优惠事项,需要在第八栏中填写优惠事项。
第十三栏是填写减免所得税额,高新技术企业都要填写这栏。
所得减免和所得税额减免,看着长得很像,但是意义却是大相径庭。你细品,再细品。
7、《资产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明细表》,本表仅填报实行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实行该政策的资产不在本表填报。
8、《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如果公司有该项业务就填报,没有就不填;
9、《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所得税技术成果投资递延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没有的就不用填。
该表的填报要求如下:
第2列“技术成果类型”: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第4列“公允价值”:是指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技术成果按照协议确定的评估值。
第5列“计税基础”:是指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技术成果的税收金额。
第6列“取得股权时间”:是指技术成果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的时间。关联企业之间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确认年度为投资协议生效年度。
第7列“递延所得”=第4列“公允价值”-第5列“计税基础”。
第11列“与投资方是否为关联企业”:是指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前,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是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明确的关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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