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曹某于2018年7月与A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曹某被派遣公司派往某食品零售公司上班。
2018年11月5日,曹某在上班途中被小客车撞倒,致使左锁骨骨折。伤情稳定后, 曹某要求上班遭到食品零售公司拒绝。之后,曹某被退回派遣公司。
曹某经当地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鉴定为9级伤残。但是,派遣公司与食品零售公司之间推诿,均不愿承担或只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曹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该劳务派遣公司向其支付相关工伤待遇,食品零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劳务派遣公司与曹某之间是劳动关系,因此派遣公司作为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责任,食品零售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对工伤待遇的支付应承担连带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曹某的全部请求。
用人无忧风险提示:
由于劳务派遣的特殊性,被派遣员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涉及赔偿问题,很容易出现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用工单位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根据相关规定,由于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是劳动合同的主体,因此,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由派遣公司到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处理相关工伤保险事宜。如果派遣公司拖延或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同时要求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相关规定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即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赔偿事宜。因此,对于被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 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事先对该情况作出明确的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就是合法有效的,承担工伤待遇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但是任何一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被派遣员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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