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9年5月某日,安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某公路机动车道由东向西以每小时99公里的速度行驶至7公里300米处时,遇韩某由北向南横过公路,安某未及时发现情况,其所驾车辆前部左侧碰撞韩某身体,造成韩某死亡及安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安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韩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二、案件分析
1.精神损失费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顺序是什么?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交通强制保险的保险限额只有12万2千元,而且这12万余元还有1万元的医药费和2千元的财产损失限额,因此伤残或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的赔偿限额就只有11万元。如此一来,如果受害人死亡或者伤残级别比较高的情况下,这11万元明显不足以赔偿全部的损失,就需要在商业保险中另行予以赔付。
而现行的商业第三者保险是不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如果这部分的精神损失费在交强险中未予赔偿的话,那么将导致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费在交强险中赔不上,到商业险中不能赔的情况。
最高院考虑到了上述情况,对于该问题在最高院在(2008)民一他字第25号给安徽省高院的复函中,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总和大于交强险时如何赔偿的问题:将该部分权利给受害人,如果受害人选择优先请求在交强险中赔付精神损失费的,法院应当支持,如果受害人不选择的话,法院可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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