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这里是盐湖区法院执行局,请问有什么事情吗?”
“麻烦说一下当事人姓名或者案号,我查询一下进展。”
“这个案件才昨天才刚刚立案,目前还在执行通知阶段呢,书记员还在送达文书……对对对,后面案件有什么进展我们会主动和您联系的……”
咳咳,回到正题
那么今天,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
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的第一个程序
执行通知
一、执行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人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通知书中一般除载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外,还会同时案件的执行费、诉讼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的承办人员等信息。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往往还会送达执行裁定书、传票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按期足额履行义务,并在传票上载明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否则法院随时可以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
二、财产报告令
执行通知阶段,另一份需要着重注意的执行文书就是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需要根据财产报告令的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书面报告收入、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及最近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也可以采取纳入失信名单等其他措施。
拒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经法院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而仍拒不履行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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