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图,(图片与文字无关)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中第18和19条规定说明的,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申请转移登记时,应提交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等材料、证明。
由此可见,刘先生如果需要卖车时,机动车登记证书是必不可少的证件之一。
那么已经丢失或损毁的车辆登记证书,应当如何补领呢?
申请人前往车辆管理所需提供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2、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需交验机动车。
材料缴纳齐全后,机动车所有人携带所需证明、凭证到各分所排队叫号系统领取《排队叫号凭证》。办理补领登记证书手续的需到查验窗口排队叫号系统领取《排队叫号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因为刘先生驾驶的是一辆沪C号牌车辆,按规不能驶入市区,所以该类车主可将车辆驶往车辆管理所的二、三分所办理业务,如至四分所(哈密路1330号)时,需将车辆装载过去。随后,扫码或到付费窗口付费。付费后,凭《排队叫号凭证》到发证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等相关材料。
申请人需要注意的事项
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不得代理,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凭公证机关公证过的相关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书面委托,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领。
最后,办理机动车提档转出业务时,申请人需携带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同时查验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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