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张三,男,汉族,某 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1000000000000。联系电话:1000000000000000000.
被告李四,男,汉族, 某 年1月28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1000000000000。联系电话:1000000000000000000.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李四偿还其欠原告的10万元借款及该款从2019年1月28日起至履行完毕按照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本息合计暂计至2020年9月15日(起诉之日)为13549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9年1月28日,被告李四来到原告家,欲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买车,并承诺年利率15%,一个月清一次利息,原告同意,将家中10万元现金亲手交给被告,被告当场打下借条,并签字捺印。被告借款后却一直不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反复索要,被告总是以没钱为由推脱。
综上所述,二被告借款理应及时归还,由于被告一直不给原告偿还,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现依法诉至法院,敬请贵院依法从快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张三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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