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一则新闻人社部公布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87号),刷爆了我的朋友圈。这样类似的通知不少,但是这次的通知里最让大家议论纷纷的莫过于,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481]号,以下简称“481号文”)也在废止之列。
481号文,是我国劳动法领域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一项重要规定,特别在涉及跨越2008年1月1日前后劳动合同解除时如何计算经济补偿,往往需要结合《劳动合同法》和该481号文规定分段计算。另外就是,医疗补助费是否需要支付的问题。
本人就医疗补助费的问题,谈一下本人的一些看法。
481号文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事实上,关于医疗补助费的规定,鼻祖就是481号文,此后其他文件也有医疗补助费的规定,比如《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354号,未废止)。在一些地区,比如江苏省。《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也作出与481号文第六条基本相同的规定。
那现在481号文都废止了,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有观点认为不再需要支付。本人认为,医疗补助费支持的依据不仅仅是481号文,还有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法理的角度而言,在其他规定仍旧有效的情况下,我还是认为需要继续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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