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买房首付律师,商品房首付纠纷律师团队
发布者:hlnanid 发布时间:210315 215326
南京市买房首付律师夏国振律师,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州国振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联合创始人,夏律师专业服务于商品房买房退定,特别是在保利,碧桂园,万科,华润,中海等楼盘的退定服务中有丰富的经验,专业的退定团队帮您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应有利益。
2、未取得房产回迁房能否买卖,买卖双方签订的回迁房买卖协议能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属书的……”。一般认为是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房地产未依法登记领属书的,不得转让之规定。但该规定旨在规范房屋交易中的管理,而非禁止交易关系。只要是人有《拆迁协议》和《回迁》,即取得对房屋的准所有权,有权对其所安置的房屋进行处分。因此,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家、集体或利益,在取得《房地产》之前,可以转让房屋,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包人的委托,完成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工程施工包括土建施工和装饰施工两种形式,与之相对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也包括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和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两种形式。由于建设工程质量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对建筑施工企业格外注重监督管理,以保建筑工程质量,防止工程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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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张三是A、B两个公司的股东,两公司的日常经营均由张三负责,张三及业务员经常以A公司的名义向C公司进货(提货),提货单上的提货单位栏均写上A公司、提张三或某业务员。后来A公司经营不善逐渐歇业,但进货仍在继续。A公司进货后以B公司的名义销售给三方,自然B公司与三方结算。因此C公司在没有其他据的情况下根据提货单只能起诉A公司,结果可想而知。夏国振律师深入专研案件本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有自己独到见解与预判,充分发掘对当事人有利的一切法律因素。本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义不容辞的责任的执业宗旨,你的满意是我永远追求的目标!在执业中把当事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来办,不辜负当事人对自己的信任,努力将每起案件都变成铁案,不给当事人留有任何缺憾!
提请仲裁的前提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订立了仲裁协议,没有订立仲裁协议,不能申请仲裁。仲裁协议包括合同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附属于合同的协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附属于合同的协议,被视为与其他条款相分离而存在的一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失效或者被确认无效,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的效力。国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在发生争议后到国内的任何一家仲裁机构仲裁,对仲裁机构的选定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限制。
当事人对一审所作的裁判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上诉期间上诉于一审的上院,从而引发二审程序。二审人院对符合法定上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受理。二审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进行、裁定。二审审理对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人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二审人院的、裁定,是终审的、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律效力的、裁定,认为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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