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校园欺凌一直备受关注
媒体曝出的每一起校园欺凌事件
都让人痛心
那面对校园欺凌、校园暴力
如何明确“法律边界和行为底线”?
如何向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说不?
“线上娘家”婚姻家事课堂——李律师以案析法
课程老师
李桂英,现任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江西省律师协会监事、宜春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和未成年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宜春市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副主任。
曾获得人民满意的律师、十佳律师、优秀法律援助工作者、优秀诚信律师、维护侨益先进个人、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今天课程的主题是
向性侵和欺凌说不
提问一
电影《少年的你》聚焦校园欺凌话题,电影中小北呵护了备受欺凌的陈念,法律如何呵护生活中的每个“少年的你”?
李律师
《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对学生欺凌进行了定义: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对于学生欺凌进行定义,可以防止将欺凌行为淡化为学生之间的小打小闹,有效保护被欺凌青少年的权益。
提问二
欺凌发生在校园,学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李律师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首先要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学生欺凌行为发生后,应及时制止和处理,同时应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家庭教育指导。尤为重要的是,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还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提问三
我从网上了解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年第一季度决定起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4151人,而这还只是儿童遭性侵案的一部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性侵害案件的隐案率是17。请问《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保护未成年人校园性侵有什么措施?
李律师
与校园欺凌行为不同的是,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没有是否严重之分,学校、幼儿园一旦发现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学校、幼儿园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提问四
我注意到您多次提到学校、幼儿园应当对严重校园欺凌、性侵害行为及时报告,您能给我们谈谈这个报告制度吗?
李律师
新增的“强制报告制度”为及时发现、保护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了前提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依据年5月7日出台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对包括发现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等九种情况均属于需要报告的情形。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这两个制度为预防未成年人受侵害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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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13576157085
编辑:袁环
编审:熊婧、刘卉芬
监制:丁晶、吴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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