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手间弄丢钻戒 不愿全赔被辞退
事发之前,陈某在安溪某珠宝店担任销售顾问一职,并与珠宝店签订了劳动合同。2019年1月1日,有客户来珠宝店清洗钻石戒指,陈某将客户的钻戒拿至洗手间的洗手池清洗,一不小心将钻戒掉进了下水道。尽管在下水道进行查找和打捞,但未能找回钻戒,珠宝店只好赔偿这名客户相同款式戒指一枚(价格9800元)。
店方认为是陈某操作不慎存在过错,且违反《员工制度》,便以侵害店方利益和声誉为由,要求陈某赔偿店内损失。陈某不同意承担全部损失,店方通过微信告知陈某被辞退。
2019年4月8日,陈某向安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为,由于珠宝店未按劳动法律、法规和程序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需赔偿陈某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店方“炒鱿鱼”不合法 支付1.7万元赔偿金
近日,在调解现场,承办法官围绕此案的特点,从法律的角度向该珠宝店释明,店方作为用人单位应该制定各种预防损失发生、扩大的操作规程,并提供能够预防损失发生、扩大的工作设施供员工操作,但事发的洗手池不具有防止钻戒掉到下水道的防损功能,陈某在清洗钻戒的过程中虽操作不慎造成店方损失,但只是一般过失,不属重大过失。
因此,店方不能以“员工违反《员工制度》造成店方重大损失”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店方因陈某没有赔偿丢失钻戒的损失而将陈某辞退,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陈某赔偿金。同时,法官为陈某分析利弊,告知陈某因在工作中未尽到足够的谨慎注意义务,故对顾客的损失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最后,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珠宝店自愿支付陈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7040元及仲案裁决书裁决的工资9174元,合计26214元,陈某自愿支付珠宝店因其丢失客户钻戒造成的损失5000元。
法官说法
员工一般过失 不可随意辞退
劳动者因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但如果劳动者只是一般的过失,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的赔偿金。本案中,珠宝店方在陈某存在一般过失的情况下,违法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应当支付陈某赔偿金。
另一方面,本案中陈某确实存在过失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因此应为自己的过失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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