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部门法中的近亲属,内涵不同。
《刑事诉讼法》中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行政诉讼法》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民事诉讼法》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民法典》第1045条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近亲属的民法意义包括:
(1)近亲属可以担任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2)近亲属可以担任成年人的意定监护人;(3)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4)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无须通知承租人由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5)在发生生命权侵害的情形,死者的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6)死者人格利益遭受侵害时,死者的近亲属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7)医务人员需要对患者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但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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