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合伙协议有效吗(最新合伙经营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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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营协议书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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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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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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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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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各方开展合作经营达成如下协议,并愿意在此基础上共同遵守,精诚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发展。

第一条 合作目的

1.1本次合作依法成立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合作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

第二条 个体户信息

2.1个体工商户名称: 。

2.2主要经营地: 。

2.3合作经营范围: 。

2.4营业执照经营者和持有者: 。

第三条 合作期限

3.1合作期限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各方同意后,在合作期满前六个月内办理有关续签手续。

第四条 出资方式

4.1各方按以下数额出资进行合作经营:

甲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

乙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

丙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

丁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大写:人民币 )。

4.2各方在个体户所占份额为: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

4.3各合作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 日以上未交齐出资额,其他方有权取消未交齐方的合作资格。

4.4合作各方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在个体户开始营业后 年内,乙方、丙方、丁方均不能退出和收回出资。 年后且有正当理由需要退出的,需经甲方同意,且退出方获得的返还资金以本协议约定的退出方出资额为限,除此外退出方不得向合作方要求支付其他金额。

第五条 个体户的财产

5.1个体户所有的资金(包括个体户借款资金),合作各方都必须在各方知情用途的情况下进行支配,不能由一方擅自支配;如需要支配的资金少于 元时,可由一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事前支配,但事后三天内一定要通知另一方;如若不遵守以上所述,违约者在分红时将无条件被扣除擅自支配的那笔资金。

5.2合作各方出资主要用于设立登记费用、购买固定资产、个体户店铺的租赁、个体户店铺的装修、店铺原料采购、店铺运营、 等。

5.3个体户的固定资产在清算时依据清算时的个体户的实际合作方在个体户的份额进行资产分配。

第六条 个体户设立期间的事务

6.1 方负责办理工商、税务等设立登记手续。

6.2在工商登记等手续未办理完毕前,各方同意以 方在银行开立的个人帐户作为个体户的公用帐户,企业所有的资金暂存入在该帐户;在工商登记办理好后,再由各方协商决定资金的存储情况及流动状况。

第七条 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7.1经甲乙丙丁共同决定,委托 为合作总负责人。

7.2经甲乙丙丁共同决定,各方的分工与职责权限为:

(1)甲方负责把控个体户品牌经营和方向、整体运营、风险把控、宣传推广;

(2)乙方作为个体户店铺经营者,负责店铺日常经营,主要包括进货、售卖、运营、财务记录等;

(3)丙方负责 。

(4)丁方负责 。

7.3合作各方应当对个体户的设立、经营等事务应当勤勉忠实,甲方有权对其他合作方执行合作事务进行监督考核。

7.4合作各方对个体户经营等事务进行表决时按份额行使表决权,50%以上(含50%)同意即为通过。

第八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8.1个体户的盈余分配:合作各方按照各自占个体户的份额进行分红,各方份额以本协议第4.2条约定的份额为准。个体户的收入扣除全部运营成本、前期债务、支付其他必需费用和支出后的剩余部分为合作项目的净利润,此净利润为各方分红的依据。在盈利的前提下,个体户每 进行一次分红。

8.2个体户的债务原则上由甲方承担(保证甲方对经营起主导作用的情况下),但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致

使个体户负担债务时,由各合作方按各自份额承担。

8.3需要各方负担债务的情形下,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超出自身应承担的,其他方应当在十日内向代偿方清偿自己所负担的部分。

8.4当清偿所有债务后,个体户的盈余才可依据本协议约定的财产份额进行分红,分红周期为三个月。分红前的15个工作日内合作各方必须严格审核帐目,确认盈余的真实性,并各方认可后才可进行分红。

第九条 个体户的增资

9.1个体户存续期间,如业务稳定、利润盈余时,则须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生产设备和工作人员。合作各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商议,按照分红比例增加对个体户的出资,也可以另行商定各方再出资比例和盈余后的分红比例。

第十条 禁止行为和保密

10.1禁止各方借个体户名义进行业务活动为自己牟利,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个体户所有,对个体户和其他合作方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10.2在个体户存续期间,乙方、丙方和丁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与个体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方进行合作或提供服务,不得自办或协助他人创办与项目有竞争关系的企业。

10.3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合作各方同意外,任何一方不得同本个体户进行交易。

10.4合作各方不得从事其他损害本个体户利益的活动。

10.5保密

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个体户和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不得向其他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保密期限至秘密的所有人自行公开为止。

第十一条 新增合作人

11.1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第三方可加入本个体户,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合作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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