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罚则是如何规定的(有关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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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邻居关系。2021年12月,被告通过微信物业服务群发布出售车位的信息,原告私信被告同意购买该车位,双方约定车位价格后,原告当即将定金1万元转给被告。次日,被告不同意将车位出售给原告,并将原告交的定金1万元返还给原告。原告不同意,要求被告返还双倍定金2万元,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诉至高新区法院。

法院审理

烟台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通过微信向不特定人发布出售车位的信息,原告同意购买该车位,并根据双方约定向被告支付定金1万元,双方购买车位的合同依法成立,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违约拒绝出售车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定金罚则的规定双倍返还原告定金2万元。

法官提醒

作为一项普遍适用的金钱担保,定金在促进双方当事人信守承诺、提高交易效率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广泛运用在日常买车、买房等交易过程中。区别于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确保债权人一方利益的担保,定金对双方当事人均提供了履行保障。换句话说,定金惩罚性的法律效果,可能发生在给付定金的一方,也可能发生在收受定金的一方。在日常经营、生活中,合同订立方往往认为只要签订了定金合同便可以“高枕无忧”,但其实并不然。对此,法官作出提醒:

一、定金罚则,是定金的一个主要效力,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定金罚则发生效力,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定金罚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作为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订立均有积极、诚信磋商的义务,尽快促成合同。如果怠于履行相应义务,导致合同未能订立,即使签订了定金合同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三、在交易过程中要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在签订合同时,作为买方要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比如,核实房屋所有权人信息、房屋是否被人占用等相关信息,并在合同中明确关于交付的具体时间、地点,以防履行合同时双方产生争议。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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