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认为的婚姻关系都是接了婚,去民政局办理结婚证才算结婚,但有些夫妻却是结了婚却没结婚证,这样听起来让人感觉非常的奇怪,而这种情况也不在少数,而这种关系统一称被为事实婚姻。那么,什么情况下是事实婚姻,是否有法律效力?
网友咨询:
您好,我和我的妻子于1990年办婚宴,但当时我们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我觉得夫妻生活还算和谐,可妻子对我们的婚姻生活却不大满意,1993年妻子以我们二人未领结婚证而婚姻无效为由私自和某男子同居,并以夫妻相称,我想咨询一下我和我妻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我们二人的婚姻有法律效应吗?
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陈镇律师解答:
事实婚姻是通常为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陈镇律师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在民事法律上有个时间界定:1994年2月1日,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构成法律上的事实婚姻:
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也就是说,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才属于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的同居行为,即便是同居了10年也不是事实婚姻,依然是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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