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状
原告:×××,女,×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省×市×县×镇×村×号,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男,×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省×市×县×镇×村×号,身份证:×××××××××××,电话:×
诉讼请求
1. 判令双方离婚。
2. 家中×个孩子由男(女)方抚养,抚养费由××方承担。
3. 分割双方名下共同财产。
4.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双方经人介绍于 年 月 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年 月 日生长子(女),取名为 , 年 月 日生次子(女),取名为 。后双方因感情严重不和,生活中出现严重矛盾。后被告因生活琐事经常与原告争吵,已经严重影响原告正常工作与生活,现在原告已经不能回家正常生活,也不能到单位正常上班。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二款之规定,不得已向法院诉请判令双方离婚。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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