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案例
甲为深圳市A公司员工,月工资12000元,2020年6月病休1个月。
A公司根据其《员工手册》中“病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工资50%的标准发放”的规定,当月只给甲发了6000元。
甲认为A公司“克扣工资”,对A公司提起了劳动仲裁。
问:A公司的做法是否违法?
答:违法。该案的仲裁结果是甲胜诉,因为A公司的做法违反了《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修正)第23条关于病假工资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的规定。
二、深圳地区的规定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4条及《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3条的规定,深圳地区的病假工资,主要有以下要求:
(1)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约定,或按国家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2)病假工资≥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0%;
(3)病假工资≥当地最低工资的80%
三、法条原文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修正)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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