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离婚法律新规定)

民法典:解读“离婚冷静期”的法律规定

离婚冷静期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离婚法律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期正式施行。其中在婚姻家庭编中,新设了“离婚冷静期”的法律制度。所谓“离婚冷静期”严格来讲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只是制度设立后,人们对制度中设置的相关期限的一种形象的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本条所规定的两个“30日”,即是人们习惯上所称的“离婚冷静期”。

根据前述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后,到民政局申请办理离婚手续,不再像民法典施行前那样,只要符合规定,民政局即当场办理登记,发给离婚证。民法典施行后,双方到民政局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民政局收到申请后,不再当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而是要给双方三十日的重新考虑的时间,这个三十日就从民政局收到双方的离婚申请之日开始计算。在这个三十日内,如果双方任何一方反悔不再想离婚,或者不再想通过民政局离婚,该方可以单方面向民政局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的申请。申请撤回后,视为双方未提出离婚登记申请,民政局自然也就不会再给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这就是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要经过的“第一个三十日”。

离婚冷静期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离婚法律新规定)

在“第一个三十日”期满后,如果双方仍坚持要离婚的,必须在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共同到民政局申请发给离婚证,离婚证颁发之日,双方正式解除婚姻关系。这就是“第二个三十日”。

这里要注意的是,最初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必须双方同时到场。在“第一个三十日”内,一方反悔不想离婚了,只需要一方到民政局撤回离婚申请即可,不要求双方同时到场。在“第二个三十日” 内,如果双方还坚持离婚,必须同时到场申请发给离婚证,不能只有一人到场。

那么,如果一方在“第一个三十日”内没有反悔,但在“第二个三十日”内反悔,又不想离婚了,是否可以不离婚呢?可以的。因为在“第二个三十日”内必须双方同时到场申请发给离婚证,民政局才给发证,只有一人到场,民政局不会发证,双方自然也就不能离婚。所以,一方在“第二个三十日”内反悔的,只要不去申请发证,也可以不离婚。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通过协议离婚,双方要经过两个三十日。一方在“第一个三十日”内反悔,要积极主动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申请,如果在“第二个三十日”内不想离婚了,只要不去申请发证就可以达到不离婚的目的。前后两个三十日加起来,也就意味着双方通过协议离婚,从提出申请到拿到离婚证,最长有可能需要经过60天时间。

当然,“离婚冷静期”只是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才适用这个制度,到法院起诉离婚不存在冷静期的问题。所以,如果双方嫌协议离婚需要的时间太长,在能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法院诉讼离婚。通过法院的诉前调解程序或速裁程序,达到离婚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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