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当中,民间借贷纠纷普遍存在,且基于多种因素,往往借贷双方的约定相对简单,有的仅有借款人出具的一张借条,甚至还有的民间借贷连借条都没有。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或借款人恶意拖欠,出借人则面临着需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借款。如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在同一区域,如双方对于产生纠纷的管辖法院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从出借人的角度,出于便利、降低成本和争取对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辖,出借人往往希望在自己所在地(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提起诉讼。那么,民间借贷纠纷的出借人是否可以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间借贷纠纷作为合同纠纷的一种形式,适用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如出借人欲在自己所在地起诉,则应满足合同履行地在出借人所在地的条件,否则只能在借款人即被告所在地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纠纷的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出借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则应确定为合同履行地。故出借人可以在自己所在地起诉借款人。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进一步明确了出借人所在地作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由此可知,对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要求偿还借款,如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出借人可以在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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