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冯某驾驶小型轿车造成余某受伤后逃逸,该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现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余某后,是否有权对冯某进行追偿发生争议。
【分歧】
交通肇事司机逃逸,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付范围是否对司机存在追偿权,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司机逃逸,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伤者赔付后可以向肇事司机追偿。肇事司机逃逸,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致使交警部门无法获取事故发生时司机是否存在醉酒驾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恶意逃避责任。交强险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不是让恶意逃避法律责任的肇事者免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规定,存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证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形时,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有权主张追偿权。可以参照该条款,不能让逃避责任者获益。
第二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司机逃逸,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具有追偿权,判决需综合考虑交强险的目的和严格参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所以保险公司没有追偿权。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规定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的情形并不包括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也未规定参照适用的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的是救助基金的追偿权,保险公司的追偿权于法无据。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体现了对保险公司和社会救助基金区别对待的态度,进一步明确了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对司机的追偿权问题。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经费来源于行政拨款或社会捐助,而保险公司的交强险来源于保险人的缴费。我国交强险的经营遵循总体上“不盈不亏”的原则,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强险业务,也是与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
第三,肇事逃逸是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并没有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和风险,与事故发生的原因本身并没有关联性,与法律规定享有追偿权的情形,具有本质区别,并不能根据推断去判断逃逸就是因为出现了醉酒驾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而认定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对于肇事逃逸的行为,在保险商业条款、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中对其有相应的价值否定,肇事逃逸者并不会因肇事逃逸而获益。
综上笔者认为,交通肇事司机逃逸,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无权向肇事司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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