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城市停车问题日益严重。很多城市已经规划在城市中心和人流密集的地方,建设机械式停车库。今天我们来探讨,机械式停车库的销售安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吗?
关键词:机械式停车设备 | 建设工程合同 | 法院审判案例
什么是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规定在民法典第788条,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
具体工程建设包含的内容,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定义是一致的,工程建设包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什么是停车设备
机械式停车设备属于特种设备,规定在《特种设备目录》4D00项中,包含九大类停车设备,分别是升降横移类、垂直循环类、多层循环类、平面移动类、巷道堆垛类、水平循环类、垂直升降类、简易升降类、汽车专用升降机类。
认为是建设工程合同的理由
通过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我们可知设备安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特种设备目录》4D00项中规定了机械式停车设备属于特种设备,针对特种设备的安装并未超越设备安装所涵射的内容,所以针对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安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认为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的理由
机械式停车设备属于特种设备,不属于建设工程。承包人在设备全部安装调试后,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取得《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改造重大装修监督检验报告》,立体停车设备作为一种特种设备,在设计、制造、安装完成后,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不属于建设工程。
到底属于什么合同?
为弄清楚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的合同,到底属于什么类型的合同,我查阅了中国文书裁判网上,所有关于认定此类合同类型的审判案例。只简单的销售设备、不负责安装调试、或者安装可简单拆卸的停车设备,被法院认定为买卖合同。其余负责安装的合同,被法院定义为两种类型的合同。
1、定义为承揽合同的法院: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定义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通过以上统计分析,大部分法院都是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法院认定理由基本是,是否可以随时拆卸、是否是构成永久性工程(构筑物)等。
小结
可惜的是,最高人民法并未审判认定一起合同类型的案例,否则也不会出现此类争论。作为停车设备厂家,如果自身资质齐全,还是直接明确是建设工程合同较好,因为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的保护要大于承揽合同对承揽人的保护。如果是承揽合同,定作人(采购人)有任意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不需要任何理由),停车设备厂家的权益更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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