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了以定期金方式给付赔偿费用的范围及考虑因素,本条接着该条对定期金确定及执行进行规定。
一、解释条文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
(1款)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2款)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二、条文简读
以定期金方式给付赔偿费用与一次性给付赔偿费用是不同的,定期金方式给付有其特点。
(一)给付时间
以定期金方式给付可以是按月给付、按季度给付、按年给付等,本条没有规定具体给付时间,应该说根据实际情况(例如给付能力)确定。
(二)给付方式
关于给付方式,可以是现金给付,也可以是银行转账给付,视给付方和接收方的生活状况而定。
如果是现金给付,或在赔偿义务人所在地一方给付,或在接收款项一方所在地给付,需要考虑清楚。当赔偿义务人和赔偿权利人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关系恶化时,赔偿义务人可能要求权利人自个去拿钱,路途遥远的话,这对赔偿权利人是不利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履行地较为妥当。无论哪一方所在作为给付地,都要考虑到明确的地点,如果地点经常发生变动,可能会增加其中一方的负担。
(三)每期给付标准
关于每期给付标准,需结合后面一句“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进行理解。
以给付残疾赔偿金为例,残疾赔偿金是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该标准在一次性给付时是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标准确定,那么采用定期金方式给付时,以给付时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四)给付年限
这要看本条第二款,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还是以给付残疾赔偿金为例,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又依照本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赔偿义务人应继续给付五至十年。这是一次性赔偿残疾赔偿金时的适用规定。如果采用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时,就不受前述期限限制,而是按照实际生存年限给付。
在此,就给付残疾赔偿金而言,有的会考虑采用一次性赔偿与定期金赔偿,孰优孰劣?似无优劣之评价,当视给付能力与生活状况之考虑。在一次性赔偿时,赔偿年限可以是二十年,采用定期金方式给付时,赔偿权利人可能没到二十年就死亡了,也可能其生存年限超过二十年很多年。
本条规定比较原则,定期金给付方式不是分期付款,就定期金给付方式与一次性给付方式相比较,二者特征明显,从确定标准到给付方式都有其特点,有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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