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条件是什么(院长发现再审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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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两种法定事由:1.提供证据证明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2.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当事人对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生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且该期间为除斥期间。

【案情速递】2014年3月22日借款人李华、刘琳夫妇以宾馆装修资金不足为由向某银行提出借款500000元的申请。2014年3月30日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同日王明、赵虎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分别与某银行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因借款人及保证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本息,某银行遂诉至法院。该案受理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电话征询赵虎意见,赵虎同意调解协议内容,并愿意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送达民事调解书时赵虎补签了调解笔录,并同意已达成的调解协议。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赵虎向本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民事调解书。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1.再审申请人赵虎再审申请事项中的调解协议未违反自愿原则。再审审查中赵虎明确表示在送达民事调解书时补签了调解笔录,并对签字的事实再次予以确认。赵虎作为一名精神智力状况正常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明知其签字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需要提供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但本案申请人赵虎明确表示其没有相应证据。2.调解协议内容亦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调解协议的内容可以超出诉讼请求、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约定一方或案外人提供担保。本案申请人赵虎提交的申请事项不属于法律规定不得调解的情形,赵虎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调解协议的内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或者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3.申请再审已过六个月的法定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该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民事再审规定的六个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再审申请人赵虎向本院申请再审,显已超过六个月的法定申请期限。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赵虎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二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二十条、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一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第三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法官提醒】民事案件进行调解的基础是基于当事人对其实体权利具有的可处分性,在审理或调解的过程中,如果调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其自身的实体或程序权利,进行必要的妥协或者适当的退让,故法律对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规定了比生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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