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生效后如何办理解除财产保全?
在民事诉讼中,经常会碰到在诉讼的过程中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待生效判决下发后,财产保全的数额与最后生效判决的数额不一定相符,一般是保全的金额大于最终判决金额,因此就存在被保全人提出解除保全的必要,使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额的财产从被保全的财产独立出来。
那么,如何办理相关解除财产保全呢?我认为需要解决以下两个大方面的问题:
一、解除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一百六十七条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九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
15.严禁超标的查封、乱查封。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坚决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冻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需要查封的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的,应当对该不动产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相关部门以不动产登记在同一权利证书下为由提出不能办理分割查封的,人民法院在对不动产进行整体查封后,经被执行人申请,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有多种财产的,选择对当事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查封。
二、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书模板需要哪些要素?
解除查封、冻结申请书
申请人(被保全人):***,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冻结的***账户进行解冻、对查封的***房产进行解封。
事实与理由:
对查封的***房产进行解封,同时对**账户扣除判决金额***剩余金额进行解冻,望贵院给予批准!
申请人:***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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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号:1836528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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