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判几年认罪认罚(关于纵火罪量刑标准)

【案情】

2021年2月5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因向郑某某索要债务未果,翻墙进入郑某某家院落内,趁郑某某家中无人时使用打火机点燃一楼西屋窗帘、被子后离开,火势蔓延造成窗户、家具、电线损毁并危及其他住户人身、财产安全,后郑某某回家与邻居合力将火扑灭。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刘某已赔偿被害人郑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评析】

笔者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其明知点燃郑某某家中卧室窗帘、被子的行为可能造成火灾和危及周围邻居人身和财产安全,仍放火后离开现场,且未采取任何措施,其行为已经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放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虽然被告人的放火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就构成放火罪。司法实践中,认定被告人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行为是否构成放火罪,关键是要判断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和行为客观上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因此要注重对燃烧的对象、时间、地点、环境等方面综合考察。另外还要注意,被告人放火的动机不影响放火罪的成立,但查明放火的动机对于正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和定罪量刑有重要作用。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因向郑某某索要债务未果,凌晨翻墙进入郑某某家,在发现郑某某家中无人的情况下,刘某出于泄愤的动机,点燃房间内易燃的窗帘、被子,亦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控制火势而离开现场,任由火势扩大蔓延,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明知放火行为可能造成周围邻居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的危害后果并且放任的间接故意。并且,根据现场勘查等证据证实火灾已经造成郑某某家的窗户、家具、电线损毁,过火的窗户下堆积大量木材等易燃物且与隔壁院落内堆放的杂物位置毗连,极有可能将火灾引入其他住户家中,且当时是冬日凌晨四点,周围邻居通常仍在睡眠中,很难及时发现阻止火灾,因此,其行为客观上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综上,刘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论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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