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之赔偿损失的规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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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八)赔偿损失…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以上民法典的条文规定,可以确定法律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民法典确立了完全赔偿原则,既包括直接损失的赔偿又包括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如果仅仅只是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违背了民法填平原则,有违公平。填平原则是我国民事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赔偿是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

直接损失,是指民事主体因不法行为使现有财产直接减少的损失。又称“积极损失”。

间接损失是指民事主体因不法行为遭受的未来可得财产利益的损失。作为财产损失的一种,它与直接损失不同,间接损失是可预见的损失或者应该预见到的损失。比如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纠纷中间接损失如何界定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侵权行为的害人主张间接损失的,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损失是确实存在的,间接损失具有实际性,不是随便假设,否则不会获得法院支持。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误工费属于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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