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一级赔偿多少钱合适(最新轻伤1级赔偿标准明细)

 谢欢欢、周璇 记者江修兴报道:近日,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刘某平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毛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7291.31元。

据了解,刘某平与刘某毛、邓某夫妇系隔壁邻居,居住在南昌县向塘镇。2021年9月25日20时许,邓某在门外发现有垃圾便骂了几句,刘某平在家中听到后便出门与邓某理论,刘某毛在家中听到后也走了出来。刘某毛和邓某均揪住刘某平,刘某平用手推开致使刘某毛和邓某兰倒地受伤。经南昌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毛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邓某兰伤情评定为轻微伤。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毛受伤后,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38天,花去医疗费人民币108351.31元。经江西南莲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鉴定人刘某毛本次全髋关节假体翻修术与本次外伤有直接因果关系,其费用凭医院医疗发票处理,其后续诊疗费用评定为2000元。刘某毛护理期为150元/日、营养期为180元/日。花去鉴定费人民币31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受伤后,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医院门诊治疗,花去医疗费用人民币2411.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平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刘某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毛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7291.31元,扣除已付的人民币18000元,尚应给付人民币119291.31元;被告人刘某平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2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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