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了官司、拿到了胜诉判决,被告仍不还钱,我现在一分钱没见到,难道还要我再交钱申请强制执行吗?
以上是我们经常听到胜诉当事人说的一句话
强制执行申请费谁来交?何时交?交多少?本篇主要来解决这些问题,看下文:
谁来交?何时交?
200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实践中,法院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后,才会将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所以,执行申请费是被执行人承担,从执行款中扣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不用预交。
申请费交多少?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所以,拿到胜诉判决,对方坚持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义务,藐视法律权威,我们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不用担心执行申请费问题。
到了这里,肯定有人会问,申强请制执行肯定能拿到钱吗?
这绝对是个好问题。。。。。。
但,这个好问题不在今天讨论范围之内,本文这次重点解决执行申请费疑问,这个好问题,也不是一句话两句话就能解决的,欢迎私下长聊、畅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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