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在影视剧的审判镜头中,
我们常常能听到
“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样的判决。
那么就有小伙伴好奇了,

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包含哪些?
剥夺政治权利由谁执行呢?

今天兴检君就给大家科普一下,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一些小知识。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资格刑,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

“政治权利”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什么情况下会被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那么剥夺政治权利

由谁来执行,又由谁来监督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罪犯居住地的派出所负责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因此,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情形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监督刑罚的依法执行。

如果一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他有多久不享有政治权利呢?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因此,按照上面所说的情形,犯罪分子在六年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还需要剥夺三年政治权利,那么他就有九年不享有政治权利。

另外要注意的是,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知识,

你,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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