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时效中断规定(行政诉讼时效中止通俗解释)

行政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如下:

行政诉讼时效中断规定(行政诉讼时效中止通俗解释)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行政诉讼时效中断规定(行政诉讼时效中止通俗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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