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已经提到了立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所谓法律体系是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内在联系而统一的整体。
法治社会需要良法善治,因此,更需要一个适用、有效的法律体系。
因此,立法活动要遵循一些原则,前文已经提到了立法得遵循合宪与法治统一原则、民主原则。人民的意愿!且看立法活动中的民主原则
除了上述原则,立法也要遵循科学原则。
立法从实际出发
立法活动应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维护和保障立法的科学性。立法不能脱离客观实际,不能凭主观臆想进行。从实际出发首先要求立法要从现实国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其次要求立法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
马克思
马克思深刻地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它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
立法要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
法律条文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就是这权利与义务了,因此立法对于其中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自然要加以合理科学的规定。
立法活动应该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这就要求在立法工作中首先要坚持权利本位,把保障权利作为权利义务设定的出发点;其次要考虑权利义务的平衡,此外,还需要考虑弱势群体的实际承受能力。而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应当是统一的。
平衡
按照现代法治原则,国家机关并不是权力的天然享有者,权力的赋予必须以责任为基础,以维护公共利益,实现社会职能为目标。立法机关赋予国家机关以某种权力,必须与其承担的责任相对应。
法律规范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立法的科学性原则还要求法律制定过程中要注意法律规范的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与可执行性。这就要求立法不仅要在语言上具有明确性和严谨性,而且在内容上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法律不明确,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就会扩大,法律的权威和效能就会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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