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网友后台提问的问题,我想这个题目要问的是为什么法律要规定三年的诉讼时效,假如欠债人故意拖延不还,那么时间又过了三年怎么办?
其实,这是债权人对诉讼时效一知半解,所以才会形成这样的理解。这种理解并不准确,欠条并没有失效之说,诉讼时效也没有过期之说,下面我们进一步分析这些具体规定。
01欠条三年后失效是简单的理解
当一个人打下欠条后,那么其还款的诉讼时效通常是从欠条打下之日开始计算,如果有约定的还款时间,那么则要从约定的还款时间到了之后开始计算,目前《民法总则》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所以有的人就认为欠条的有效期就是三年。
其实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诉讼时效本身并不是一个固定的期间,它会随着债权人主张权利而中止,中断,延长等等。
即使超过诉讼时效的欠条或借条也并不一定失去诉讼条件或失效,作为债权人仍然可以起诉,借条或欠条也不会失效,只是在法律上会因为对方的诉讼时效抗辩而丧失胜诉权。
假如,对方没有进行诉讼时效的抗辩,那么依然会获得胜诉,这是一种被告的抗辩权利,看他愿意不愿意用,会不会使用。
所以,并不能简单的认为过了三年的时间,欠条就失效了,或者不能获得法律保护了,其实法律是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多方面的条件和细节才能完成一个单独概念的认定。
02法律为什么要规定三年的诉讼时效呢?
在民事诉讼中,通常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就是三年的时间,在几年前这个时间甚至是两年。
那么法律为什么要规定这样的诉讼时效呢?人的权利不是应该一直存在并保留下来吗?
其实这是一个积极维护权利的规定,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大家学习理解法律意识,能及时的主张自己的权利,能及时的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为,许多纠纷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导致证据的灭失,导致被告的下落不明,甚至导致案件纠纷的事实真相都难以查明,所以规定一个期间给债权人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他积极的履行权利,换个角度来说也是保护他的权利能正常的实现。
03权利是拿来用的,而不是拿来躺的
有一句话说:“法律是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其实就是告诉我们有权利就要学会使用,而不是躺在权利上睡觉。
如果作为债权人的自己都不注意自己的权利,不行使自己的权利,自己都不在意的,法律自然也不会去保护。
债权人作为有向债务行使权利主张的人,那么就应该积极主动的去维护自己的权利,要及时,要认真的对待权利。
别人甚至有关部门并不能主动代为执行这种权利,因为权利之所以为权利,那么就说明他可以是要去使用,也可以是主动放弃这种权利,那么别人代替行使权利就会存在违背权利主体的意愿的情况。
所以,这是权利虽然可贵,但是也不能躺着睡!
结语
其实,即使超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也不并不定官司就自然的败诉了,只要留好关键证据,有证据来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那么可能20年了诉讼时效依然没有过期。
比如让对方补签借条,或者在借条上签个字再约新的还款时间,比如自己要债时的电话录音,现场视频。
比如发短信索要钱,比如发出催款函,总之会有许多的方式可以中断诉讼时效,除此之外还有中止诉讼时效的情形,大多是不可抗力的因素所造成。
但既然给一个期间,那么就要学会聪明的应用,毕竟对自己权利的主张一定要及时,不然是浪费良机,还会承担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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