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书
原告:冯某某,女,1998年3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身份号码。手机号。
被告:田某某,男,1967年5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身份号码。手机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对原告进行名誉损失及心理障碍赔偿2万元。
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含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21年4月23日下午16时许,田某某到原告工作的公司的女卫生间内,利用手机偷拍原告上厕所。同在女卫的另一女孩告知之后,原告及时报警并通知安保人员,被告被众人合力抓住移交派出所。从被告手机内搜出多张原告入厕照片,被告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该人行为对原告造成极大影响及名誉损失。此事流传出去,给原告心里造成很大障碍,事情发生之后原告发高烧,夜里睡觉抽搐,精神有障碍,至今公共卫生间都不敢去,害怕工作地点其他人的眼神。
原告认为,被告的偷拍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损害,应当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手签,摁指印):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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