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知错就改,善莫大焉,而本案被告人王某某不仅不思悔改,反而重操旧业“三进宫”。王某某在刑满释放后本该洗心革面,彻底改掉盗窃犯罪的恶习。然而他仍不思悔改,不珍惜回归社会、自由生活的宝贵机会。经受不住不劳而获的诱惑,与他人合伙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最终难逃法网的制裁,再次失去自由之身。
近日,长武法院一审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正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出狱后联系到被告人正某,商定共同实施盗窃。遂被告人正某驾驶租赁车辆,购买开锁工具,搭载被告人王某某,流窜至长武县某小区,发现该小区某房间敲门无人应答,随即由正某在楼道望风,王某某使用开锁工具打开防盗门,进入被害人家,在卧室壁柜抽屉内将金项链、金戒指等金银首饰秘密窃取,价值14523.49元。逃离现场后,二被告人将盗窃物品在西安市予以变卖,获赃款8000元,全部挥霍。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正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4523.49元。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正某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分工协作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被告人正某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因犯盗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系累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罪前、罪后情节综合予以考虑,遂做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获得财富不能靠小偷小摸。而需要自己的勤劳智慧去创造。幸福生活都是奋斗出来的。王某某作为一名新时代的青年,正是年富力强的年龄,从监狱出来后却不思悔改,终日游手好闲,只想着天上掉馅饼,不劳而获,而不去依靠自己的勤劳去创造幸福生活,才会在这个物欲横流的时代一次又一次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陷入犯罪的深渊。
同时,法官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防盗意识,注意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外出或休息时,一定要关好家里门窗,落实好防盗措施,不给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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