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问题是很多夫妻关注的重点。本文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实践经验为您详细解答。
一、孩子抚养权归属
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4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结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随母亲生活为原则,除非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不尽抚养义务或者具有不适宜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其他原因的。
2、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6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结论: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可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在人民法院判决过程中,根据照顾不能生育或者无子女以及未成年子女生活环境是否发生改变、未成年子女生活环境是否优良的情况进行判决。
3、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结论: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是法庭判决抚养权的参考因素但不是决定因素。8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并不能直接决定抚养权的归属。对于年满八周岁子女意愿的形成原因和背景,其表达的意愿是否最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法院仍会进一步审查。如果子女是在与父母均建立起正常的亲子关系的情况下,通过比较作出了更有利于自己健康成长的选择,法院会予以尊重。但如果子女的意愿是建立在父母一方认为制造的亲子关系长期分离,是父爱或母爱缺位的环境下的选择结果,此种情况下的子女的意愿并不符合最大利益。法院仍会从最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角度出发,对子女抚养权作出全面分析后作出判决。对于拒不履行抚养权判决,通过非法手段抢夺、隐藏未成年人,又在后续诉讼中以共同生活的既定事实作为主张或者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行为性质,对其作出明确的否定性评价和相应制裁,并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4、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子女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7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结论:未成年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夫或妻的父母的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会成为法院判决时的参考因素。
5、父母正在服刑的子女
此种情况比较少见,但根据已有判决,总结为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不能归服刑人员。服刑人员正在羁押,不具备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能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服刑人员在父母愿意代为协助抚养孙子女,更能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可归服刑人员。
6、有继父母的孩子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4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由其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结论:在法律规定中,并没有明确禁止在再婚家庭中将孩子的抚养权给到无血缘关系的另一方。也就是说,继父母亦可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且亦有判决支持了由继父母抚养再婚家庭的子女。但是继父母并无法定的抚养义务,法律并不能要求继父母支付抚养费。如果继父母支付抚养费的,该行为视为赠予。
7、收养子女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杨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结论: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明确表示反对,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8、两个子女抚养权怎么分配
对于有两个子女的父母,可以先协商决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协商不成时,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如果两个子女都在2周岁以内,由母亲抚养。如果两个子女都大于2岁,法院一般判决一方抚养一个。
9、协议轮流抚养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8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论:轮流抚养前提是夫妻双方达成一致。
二、抚养权变更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7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结论:抚养权变更分为协议变更和诉讼变更两种方式。诉讼变更需满足法定条件经过法定程序才能得到认可。
三、抚养费怎么支付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2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照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0条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1条规定:“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务折抵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2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承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3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5条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的纠纷,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结论:抚养费包括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生活费用等,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教育费的范围只要是高中、初中和小学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补习班、兴趣班的费用及择校费等,往往不被计算在教育费的范畴,由未成年人父母协商确定。
如果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收入总额20%到30%支付,负担两个子女以上抚养费用的,不超过月收入总额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参照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按照20%到30%的比例支付。抚养费也可以用财务抵扣。
抚养费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按月支付或者按季度支付。父母双方也可以约定某一方不承担抚养费。
抚养费给付一般给付至孩子成年,但是成年后孩子无生活能力,抚养费仍应继续支付。或者孩子在16岁以后有劳动能力且能维持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不再支付抚养费。
在满足法定情形下,孩子可以主张增加抚养费数额。
四、探望权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婚姻法将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概括地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即探望给子女的身心造成损害。根据司法实践,“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一)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二)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或烈性传染疾病未治愈的;(三)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四)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或怂恿子女进行违反犯罪活动的;(五)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六)发生过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行为的或有明显藏匿倾向的;(七)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总结:现实生活中,一般分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看望式探望是指非抚养一方以看望的方式探望子女。而逗留式探望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的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不论父母是否支付抚养费,其均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可以中止探望权,但实际操作只能是当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认为另一方具备法律规定的不利于孩子身心的情形时,可直接拒绝另一方的探望要求,另一方在被拒绝探望后,可向法院申请探望权的强制执行,然后由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明确提出要求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最终由法院裁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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