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离婚律师发现:有些刚结合的小两口,还处于新婚燕尔、感情如胶似漆而不分彼此的状态。同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还很短,难以积攒下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了表示对于这份感情的重视,其中一方便会把自己婚前拥有的大额财产赠送给对方,或者将之变更为与对方共有。这类财产往往体现为价值巨大的房产。假以时日冷静下来后又有所后悔,尤其是当夫妻感情出现矛盾甚至破裂时更是叫苦不迭。这种现象在离婚案件中经常出现。那么,法院在处理此类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时,又会怎么解决呢?本离婚律师以曾经代理过的一起案件为例,为大家分析一下。
男女双方结婚仅一年,男方便因女方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向法院发起离婚诉讼。女方应诉并请求分割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经过法庭调查并举证质证后确认该房屋系男方婚前全款所购。结婚之初由于夫妻甚是恩爱,男方为了表达对这份感情的真诚而将该房屋变更登记为共同共有。现该房屋的市场价值约为500万元。
女方认为,既然房屋被登记为夫妻共有,则在离婚时自己应该分得其中的一半。而男方则认为当初这么做是基于双方婚姻关系的存续,并以增进夫妻感情为目的。现双方已经闹到了离婚的地步,违背了房屋加名的初衷,故女方无权分得房产。
对于上述分歧,本婚姻律师认为:虽然女方为涉案房屋的共有人,但是女方对于该财产并无任何贡献。同时,双方结婚时间很短,没有子女抚养问题。短期之内便让女方获得巨额财产有违公平原则。另外,女方在婚内出轨,有严重的过错。其过错行为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因此,在分割房产时应该对女方予以少分。
该案经过数次开庭后,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而男方就该房屋只需向女方补偿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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