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结婚除必须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在规定的结婚登记处履行法定的婚姻登记手续。登记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保证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身体健康,避免违法婚姻,预防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同时也是在婚姻问题上进行法制宣传的重要环节。认真执行关于结婚登记的各项规定,对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结婚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1.双方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原件,3张两寸近期男女免冠合照
2.当事人提交的户口簿,应当包含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有按照规定加盖的户口专用章和户口登记的日期
①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首页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
②当事人提供的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卡(表)包含户口住址、当事人个人信息、户籍专用章等内容的,可不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③户口在迁移期间的,当事人应当先办理落户手续,领取户口簿,再办理结婚登记。
④当事人户口簿婚姻状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先到相关部门更正,并提供对应的离婚证、诉讼离婚生效司法文书(需盖裁判文书生效确认章、或法律文书生效证明)、配偶死亡证明(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医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证明书、因死亡而注销户口的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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