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诉讼时效是20年吗(欠条的法律效力规定)

题主所询问的问题,是诉讼时效应当从何时计算的问题。

1、诉讼时效期间。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这就是我国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其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2、没有写还款日期的欠条,其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仍然为3年。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根据上述规定,诉讼时效规定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就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中止及中断事由等所作出的任何约定,均为无效。、、

3、没有写还款日期的欠条,其诉讼时效的计算。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因此,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其诉讼时效的确定,实际上就是如何认定权利人的权利何时受到损害的问题。一般认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是债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因此,在欠条没有写还款日期时,确定其权利何时受到损害,实际上就是如何确定债务的履行期限问题。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根据上述规定,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时,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一旦债权人提出履行要求,而债务人不履行的,则可认定债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这时,诉讼时效产生。可见,债权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的时间,就是诉讼时效产生的时间。

如果债权人一直没有主张权利,或者债务人一直没有履行的,在理论上,其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则没有产生,因此,诉讼时效则一直没有产生;既然没有产生,也就没有所谓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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