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于拒不履行的债务人可以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中,限制其高消费活动以及向社会公众披露其信用值。失信黑名单制度目的在于惩戒不诚信的人,那么如果债务人已经还完欠款,应当如何解除失信被执行人状态?
网友咨询:
被强制执行钱还完了还用去法院吗,怎么消除被执行人?
浙江远策律师事务所严艳滢律师解答:
债务人履行完毕债务后,想要解除限制措施的,应当去人民法院申请解除限制措施、撤销失信黑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第七条(一)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人民法院未能及时删除的,当事人可以提请当初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法院删除。
严艳滢律师解析:
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是建立起一套科学的信用信息的记录和传播机制,把失信行为个体间的矛盾转化成失信者与全社会的矛盾,依靠市场经济内生的力量,实现社会对失信者的联防惩戒。具体来说,就是通过依法征集、披露和使用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损,从而促使和个人诚实守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积极意义:
1、对今后不及时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文书行为的被执行人加重惩戒及约束作用,对我国诚信建设将产生重大影响。
2、有效化解执行难的问题,积极发挥信用体系信息的功能和效果,严格规范和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运用信用惩戒措施,加大失信被执行人的违法成本与代价,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维护法律的权威,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塑司法公信力。
该《规定》的出台,不仅会给失信被执行人的名誉、形象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而且也进一步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交易机会、生存空间,促进了生效法律裁判文书的自觉履行,增强全社会建立“守信者荣、失信者耻”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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