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作为企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创造的智力成果,凝聚着经营者的知识和智慧,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事关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在侵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将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和营商环境,抑制市场主体创新创造活力。
我国《刑法》第219条就此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给予刑事打击,用刑法手段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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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的概念及特征
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2.特征: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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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
之条文解析
01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条文第一款列举了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例如,经营者通过与权利人达成合作协议获得商业秘密,之后违反协议约定要求,擅自向第三人披露该商业秘密,或者经营者以权利人身份又与他人签订技术转让协议等,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则涉嫌违反上述条款。
02
本罪主观认知及以侵犯
商业秘密论的行为规定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情况。
第二款是关于以侵犯商业秘密论的行为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第三人自己虽然没有直接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但如果是明知他人具有前款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仍从该处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03
关于权利人范围的规定
条文第三款规定权利人为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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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
的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科处两档刑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检察机关将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坚持知识产权案件专业化办理,公正高效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将努力延伸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综合治理,根据案件办理发现梳理的涉案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有针对性地对权利人提出检察建议,助力企业堵塞漏洞、健全机制,为知识产权保护筑起一道坚实的“检察专业防护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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